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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破壞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者刑責 行政院通過 22 項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4/7)日通過「電業法」等二十二項涉及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加重刑責的修正草案,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設施的實體破壞及虛擬侵害等行為,以專條方式明定特別罰則,希望能藉由加重刑責達到嚇阻不法的效果。
行政院表示,電力、天然氣、石油、水資源等為民生必要資源,其重要設備的安全運轉對國內整體供電、供氣、石油供應的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若遭蓄意破壞影響其正常運作,將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擬修正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共二十二部法令,落實保護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維運與安全。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此次修法重點主要在於保護實體設施及資通系統的重要場域及核心設備,聚焦危害功能正常運作,並依侵害行為態樣設計層級化刑責,且處罰未遂犯,周密保護國家及社會民生的重大法益。以今年二月發生台馬海纜遭破壞影響馬祖通訊事件為例,因現行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僅規定「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不包含纜線,所以只能以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論處,故本次修法擬新增國內海纜機房及纜線,且處至少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一億元以下罰金;過失犯的罰金額度也從二十萬調升至兩百萬元。
至於資通系統方面,近年來已成為境外勢力頻密攻擊的目標,故本次修法擬新增對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藉重罰防杜危害行為,保障民眾生活基礎服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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