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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稽查員掩護網咖業者竊電 檢方依竊盜罪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日前表示,有電力公司的稽查員於任職期間,涉嫌掩護經營十二家網咖的業者竊電,竊電度數難以估算,而稽查員收取的現金及物品高達近五百萬元,因此將稽查員及業者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動產罪起訴。
檢方表示,稽查員在電力公司任職期間,發現經營十二家網咖的業者以俗稱「拉活線」的方式竊電,卻知情不報,未善盡職責,反而動起貪念向業者收錢,以掩護竊電情事。而電力公司進行稽查前,稽查員甚至會通風報信,讓業者可先撤除竊電設備。甚至業者遭人檢舉竊電時,稽查員竟回報查無此事,嚴重損害電力公司的財產利益。
依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屬於動產,兩人因而涉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動產罪,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另外,稽查員還觸犯同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檢方進一步表示,稽查員與業者未扣案的犯罪所得,若不能發還給電力公司,將請求法官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須追徵其價額,以彌補電力公司所受的損害。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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