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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得通訊執行業務 三讀通過營養師法
立法院會於(4/11)日三讀通過「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營養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情形時,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業務。
立法委員表示,綜觀所有醫事人員之法規,皆無「當面」之條文規範。現行營養師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3條規定,營養師確有「親自」執行業務的必要,但以數位醫療科技蓬勃發展,及近年來新冠肺炎疫情下隔離與視訊看診漸趨普遍,顯見現行規範已不符現況各種樣態之所需,故應予修正。
為切合營養師實務提供專業服務所需,及保障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特殊情形,如防疫隔離、居家高齡、行動不便等民眾獲得營養照護之權益,參酌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藥師法第20條規定,三讀條文新增營養師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個別對象之營養評估及飲食設計與諮詢業務。
現今醫療資訊進步快速,個案健康資訊來源、營養評估等資訊之獲取並非僅「當面」一途,且由於營養師為醫療團隊成員之一,執業行為規範亦應有一致標準,以利團隊成員分工合作,避免執行障礙,故三讀條文亦指出執行通訊業務方式及遵行事項之規範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應報請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得實施。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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