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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被害人程序參與 行政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少年事件中被害人之保護及程序參與機制,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以期合理維護被害人權利;並明定法院經評估後,得對少年採取多元處遇措施。
司法院表示,少年輔導委員會接獲檢察官、法院等機構;或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至第4項之通知或請求時,對少年有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得予以扣留及保管。惟經扣留及保管之物,除經評估需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少年輔導委員會亦得為發還之處理。又對於少年曝險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物之處理,草案增訂第18條第7項規定,授權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
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得責付少年於適當機關,目前實務已納入中途學校、中介教育處所等機關,故草案第26條第1項第1款增訂責付處所。若法院認有保護被害人必要,參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增訂草案第26條第2項,得命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之命令。又少年倘有身體、精神障礙情形,法院認有令入醫療機構施以治療必要時,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4項規定,草案修正第42條第2項第2款,明定少年進入醫療機構,以提供醫療所需。
依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草案增訂第36條之1第1項,以明確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於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未經傳喚自行到庭,少年法院仍得考量其等在場非無必要或不妨礙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等情,令其等在場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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