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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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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 00:10: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懷孕未滿 3 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勞動部於(5/1)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條文」,明定女性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保障女性勞工的權益。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三個月以上」、「妊娠未滿三個月」及「妊娠未滿兩個月」流產分別訂有八星期、四星期、一星期及五天的產假規定。至於產假期間薪資的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產假八星期及四星期的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然而女性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請一星期或五日產假者,並無給薪的相關規範,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但過去對於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明文規範。

因此,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的精神,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新修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女性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保障其受領全勤獎金的權益。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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