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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加重詐欺類型並擴大處罰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
立法院於(5/1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使打擊詐欺的相關法制更加完備,藉由執法機關強力打擊詐欺作為,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行。
法務部表示,詐騙犯罪氾濫猖獗,更從單純財產犯罪,轉變為暴力性犯罪,甚至囚禁、凌虐被害人。現行刑法第302條並未對新型態的犯罪模式加以規範。有鑑於此,三讀條文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凶器犯罪、對有心智缺陷之人犯罪、凌虐被害人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天以上等情況,獨立處罰,並且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指出,本次刑法修正,以「擴大處罰」、「加重罪責」為核心。若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進而導致被害人死亡者,三讀條文規定,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重傷者,則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近年來詐騙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現行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並未規定詐騙集團會以製作深偽影像及聲音方式行詐,為因應詐欺犯罪型態之改變,三讀條文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而犯詐欺罪為加重處罰事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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