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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酒駕及性騷擾 1 年內不得陞遷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
總統(5/17)日公布「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將公務人員的陞遷由「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辦理,並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陞任的規定,以及未來只要涉及酒駕及性騷被記過處分者,一年內不得辦理陞任,以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為了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公務人員的陞遷依新修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規定,將原本的「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除了拔擢及培育人才外,同時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依新修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得視業務性質,對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及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酌予加分。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同法第5條增訂因機關組織調整或基於業務需要,非自願性改派較低職務者,於再調任本機關或隸屬於同一主管機關的他機關與改派前相當的職務時,得免經甄審(選)。
關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新修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的規定。此外,為了落實杜絕酒駕及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此次修正也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彰顯政府杜絕酒駕、性騷擾及跟蹤騷擾的政策意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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