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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未遂犯納入處罰並提高人口販運加害人刑責 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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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6-27 00:51: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未遂犯納入處罰並提高人口販運加害人刑責 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擴大打擊不法人蛇集團,明定被害人如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如意圖剝削,以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手段從事販運行為時,則採取事前防堵的刑事處罰機制,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八歲者,更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人口販運的惡行。

近年國際逐漸認定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屬於勞動剝削樣態,因此於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增訂意圖剝削或故意使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納入勞動剝削範圍,並於同法第34條增訂以「意圖營利」作為加重處罰要件,以周延立法並與國際趨勢接軌。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依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規定,應即進行被害人的鑑別。考量檢察官是決定犯罪案件起訴與否,較無涉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的鑑別業務,為符合實務運作情形,故此次修正為檢察官發現或知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即移請或轉請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被害人的鑑別。且防制人口販運工作應以保護被害人權益為核心,往後疑似被害人不服司法警察鑑別結果者,得經原鑑別機關向其上級提出異議,未來也會將異議處理程序中納入外部人員的審核意見,務求公正客觀。

為遏止剝削情事發生,這次修法增訂犯罪分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意圖剝削,以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手段從事販運行為時,則採取事前防堵的刑事處罰機制,納入未遂的處罰,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未滿十八歲者,更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人口販運的惡行。此外,由於現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9條規定僅對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人口販運罪者,對該法人處罰,尚無針對不具有法人屬性的非法人團體規定,同時為強化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的連結,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判決確定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接軌國際採購貿易協定、強化人權保障,並促進產業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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