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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縱火殺人殃及鄰居 最高法院:屬間接殺人故意免死定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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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7-18 00:41: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縱火殺人殃及鄰居 最高法院:屬間接殺人故意免死定讞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一起縱火殺人案件,作出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因與友人發生衝突,而心生不滿對其住處縱火,造成多人傷亡,一審至更二審皆判處死刑,更三審法院因認無直接故意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說明,依刑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前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後者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本案行為人因與友人發生衝突,基於報復動機而對其住處潑灑汽油並點火燃燒,此部分有縱火燒死被害人的直接殺人故意,然被害人因及時逃生而未發生死亡結果。對於其縱火行為可預見引起火災並導致其他住戶死亡的結果,仍無意預防及阻止結果發生,此部分為間接殺人故意。

最高法院進一步說明,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兩公約內國法化後,適用我國仍保有選科死刑規定的刑罰法律時,即應注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有關生命權的規定,並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其一般性意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明揭「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必須作嚴格且狹義解讀,且依據只有在最特殊的情況下和在最嚴格的限制下適用死刑等脈絡觀之,所稱「涉及故意殺人的嚴重罪行」,對應於我國刑罰法律架構,應限縮於直接故意方為該當。

因此,非直接故意殺人的罪行,儘管具有嚴重性質,也不能作為適用死刑的理由,且原判決就行為人所為,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等相關一切情形,依卷存事證就其「犯罪情狀」及「一般情狀」等裁量事由,兼顧有利與不利的科刑資料,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的裁量權,並無違背罪刑相當原則,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的違法情形,故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全案定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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