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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 財政部:實質達無償移轉予特定人應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日前表示,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的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洽其二親等以內親屬認購,且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的新股認購權,未認購部分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掌控力,且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的稅率課徵。
財政部提醒,該贈與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須補徵所得稅。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若有不當租稅規劃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避免稽徵機關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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