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586|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 財政部:實質達無償移轉予特定人應核課贈與稅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生活智慧王勳章 哥哥你好色 藝術之星 旅遊玩家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3-7-25 00:04: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 財政部:實質達無償移轉予特定人應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日前表示,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的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洽其二親等以內親屬認購,且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財政部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的新股認購權,未認購部分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掌控力,且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的稅率課徵。

財政部提醒,該贈與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須補徵所得稅。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若有不當租稅規劃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避免稽徵機關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信者恆信乎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26 06:56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