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3-19
- 最後登錄
- 2025-7-3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423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3892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延長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算所得額期限 財政部修正審查原則
財政部日前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將申請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因應稽徵實務作業需要,符合適用新修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2點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得自行或委託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請外,新修原則第4點本文增訂亦得委託國內的機關、團體或學校為案件申請之代理人。又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新修原則第6點第2款規定,將案件申請之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同時,新修原則第11點明定核准適用期間,外國營利事業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後經核准適用之案件,其適用期間最長為五年,但合約期間較短者,以合約期間為準;且核准適用期間屆滿,得再提出申請。故符合規定之案件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五年,惟未逾十年者,包括原已提出申請但逾五年請求權時效,稽徵機關未予受理之案件,外國營利事業均可適用新修時限規定,提出申請核算所得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