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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於實體簽章 數位部公告電子簽章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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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5 00:57: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於實體簽章 數位部公告電子簽章法草案

數位發展部於日前公告「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隨著全球數位轉型發展以及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已大幅提升社會整體對電子化的接受度,為因應電子技術與應用變遷,此次修正明訂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且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的使用不以「經相對人同意」為前提。若是由特定憑證機構簽發憑證,使用數位簽章簽署文件「推定」為本人親簽,同時爭取他國與臺灣透過「技術對接合作」原則,推動與他國電子簽章的相互承認,以增進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使用。

數位部指出,現今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應用不以交易為限,也包含健康醫療、保險等多元領域,草案第1條調整規範意旨,納入推動電子簽章的普及運用,確保電子簽章安全,促進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電子交易及電子商務的發展,草案第4條更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而為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二者關係明確化,草案第2條補充數位簽章的定義,闡明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且明定數位簽章除使用公開金鑰驗證技術之外,也須由憑證機構簽發憑證。

實務上使用文件或簽章者,並不限於有相對人的法律行為,草案第5條修正電子文件或電子簽章的使用不以「經相對人同意」為前提。但在有相對人的情境下,考量數位落差的可能性,明定文件或簽章的使用有相對人者,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給予相對人拒絕之機會,或提供相對人多元替代方案。此外,為了提升數位簽章的安全性與公信力,草案第6條賦予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署的效力。因此未來使用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原則上如同本人親簽,倘若事後發生簽章是否為本人所簽的爭訟時,由主張簽章非本人所簽的一方舉反證推翻。

數位部最後表示,有鑑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草案第16條修正外國公司於我國經營數位簽章憑證機構的許可規定,未來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憑證機構,在國際互惠及安全條件相當或技術對接合作原則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簽發的憑證與本國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具有相同效力,藉以推動與他國相互承認的數位簽章。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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