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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用地役權巷道作為無礙視線空間 申請建照不需備具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內政部營建署日前表示,如以具公用地役權的現有巷道作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1款規定所稱汽車出入的無礙視線空間者,因已具有該現有巷道的公用地役權,故申請建造執照時不需備具該現有巷道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營建署指出,汽車出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1款規定,應設置緩衝空間,其寬度及深度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的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的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的空間。而內政部91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10082620號令則規定建築基地以鄰地部分空地作為其汽車出入的無礙視線空間者,其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具該鄰地部分空地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於備註欄敘明僅供通行使用,不計入基地面積。
針對無礙視線空間與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現有巷道重疊是否需備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營建署表示,如以具公用地役權的現有巷道作為汽車出入的無礙視線空間者,由於已具有該現有巷道的公用地役權,因此內政部營建署112年6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1120042914號令規定,於此種情況申請建造執照時,就不需備具該現有巷道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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