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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7 月 1 日上路 違反者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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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7 00:08: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7 月 1 日上路 違反者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總統於今(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公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罪章,行政院訂於今年七月一日施行,主要就新興的數位性暴力議題,考量被害人的需求,為其架構嚴密的防護網絡,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受到來自被告的傷害,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法務部表示,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或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同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檢察官及法院於裁定被告停止羈押或經訊問後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例如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財產實施危害或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另外,為了強化對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的保護,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同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除了前述檢察官及法院所得命被告應遵守的事項,還包含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的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的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的被害人性影像。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規定,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希望能藉由保護命令及刑事處罰規範,防制數位性別暴力,並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安全維護。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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