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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應具備的資格 勞動部公告修正草案
勞動部日前公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就業服務員應具備的資格,並增列專業人員的消極資格,使達到廣納人才及具豐富經驗專業人員重返職業重建服務領域,且兼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服務品質的目的。
勞動部表示,現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第3款都規定取得就業服務員乙級技術士證為該等資格之一,草案第6條第1項第3款第3目增列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者為職業輔導評量員之資格條件。考量長期照護服務對象擴大為任何年齡失能身心障礙者,現行準則第7條第1項第3款並未規範到身心障礙者服務員,為擴充就業服務員人力來源,草案第7條第1項第3款增列長期照護的相關科系所的畢業者,具就業服務員的資格,並放寬高中職畢業從事就業服務應具備的資格。
勞動部說明,現行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需全職擔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為促進具有豐富實務就業服務及職業輔導評量經驗者投入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工作,擴增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人才,並提供職涯發展轉任機制,草案第8條第1項刪除各款資格條件中全職的規定,並修正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的資格,並放寬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資格。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利專業人員能順利重返職場,草案第11條第1項修正專業人員每三年接受繼續教育時數期間之計算,並增列同條第2項對於未執行職務離開職場逾三個月以上且資格認證證明已失效者,經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提供服務。此外,草案第14條第1項新增專業人員之消極資格,對於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319條之1至319條之4所定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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