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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染疫身亡家屬質疑救護車遲延提國賠 一審判公務員行為無因果關係免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染疫孩童因延誤送醫身亡的國家賠償訴訟案件作出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國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認為家屬未針對損害結果提出相關醫學證據資料,難以認定其死亡與公務員的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定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消防局、衛生局的公務員不需賠償,全案可上訴。
去(一百十一)年一名男童因感染新冠肺炎過世,家屬質疑是人為疏失導致延誤送醫,主張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消防局、衛生局的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侵害其子女的健康權及生命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請求賠償新台幣一元的國賠訴訟。因請求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由板橋簡易庭為第一審。
新北地院表示,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須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才可聲請國賠,且必須有損害發生及有責任原因,要同時具備法律所規定的要件才能成立國賠,只要有一個要件未能滿足,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
新北地院進一步表示,審酌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抗辯及相關證據後,基於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家屬負責舉證,但其未針對損害結果提出相關醫學資料或具相當因果關係的證據。另外,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就算沒有延遲送醫的時間,觀察其他類似腦炎兒童的病患反應,也無法辦法保證病情能夠治療好。因此,損害的發生與市府公務員的處理過程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國賠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消防局、衛生局的公務員不需賠償,家屬得於收受判決後,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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