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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處罰幽靈人口投票 憲法法庭:未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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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5 00:06: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處罰幽靈人口投票 憲法法庭:未違憲

關於選舉幽靈人口案,憲法法庭(7/28)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刑法第146條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未構成憲法所不容許的差別待遇,亦無牴觸憲法第17條選舉權及第7條平等權。而該條處罰未遂犯的規定,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亦屬無違。高等法院對於「虛偽遷徙戶籍」的見解,未充分審酌憲法保障選舉權的意旨,錯誤理解基本權意義,又被最高法院維持確定,故應將確定終局裁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並依本判決意旨重行審判。

本件聲請釋憲的民眾皆是因遷移戶口投票被認定為「幽靈人口」而遭判刑定讞,民眾認為人民為了使支持的候選人當選,將戶籍遷徙至該選區進行投票,是參政權的具體表現,不應受刑事處罰。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是限制人民投票給特定候選人的機會,及限制人民隨意決定戶籍地的自由,已嚴重侵害人民參政權及居住遷徙自由,且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並主張該條規定的「其他非法之方法」、「虛偽」及「遷徙戶籍」的內涵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憲法法庭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要求選舉人須在選舉區設有戶籍並實際居住,然我國公職人員選舉實務上卻經常發生為數眾多原戶籍於特定選舉區外的人,藉由虛遷戶籍方式取得選舉人資格參與投票,這些民眾與該選舉區的真正成員間不具利害關係,卻進而稀釋與選舉區有實質利害關係的政治社群成員所投選票的影響力。因此訂定刑事規範以禁止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的行為,雖然構成對人民選舉權行使的限制,但此規定是為了維護選舉民主正當性與公正性此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故不違反比例原則,亦無牴觸憲法第17條選舉權及第7條平等權。而形式上雖處罰虛遷戶籍投票的行為,但實質上未就人民自由設定住居所及遷徙等權利予以限制,人民選擇戶籍地並加以登記權利並未因此受到影響,與人民受憲法第10條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無涉。

憲法法庭進一步表示,「其他非法之方法」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意涵除可藉由「詐術」之例示而理解外,尚可藉由選舉投票等相關法律規定而進一步具體化,故所謂「非法之方法」,當指選舉投票等相關法律所不許的操縱投票結果方法。而「虛偽」及「遷徙戶籍」等用語,均為日常生活用語並經常使用於諸多法律中,可為一般受規範人民所能理解,且可受司法審查,故與刑罰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另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就解釋與適用刑法第146條規定的「虛偽遷徙戶籍」,是以「居住」或「實際居住」的見解作為前提,就取得選舉權的正當性基礎限縮於傳統居家、住宿的「居住地」,未充分考量憲法保障選舉權意旨而放寬解釋至「長期工作地」,該錯誤已實質影響具體個案裁判,故本案應廢棄,發回最高法院,依據本判決見解重行審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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