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8-3-19
- 最後登錄
- 2025-7-3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20423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3892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將軍事、警察等各級學校納入適用範圍 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為完善教育機關之監督體制,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三讀條文擴大適用學校類型,加強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
教育部指出,依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公私立各級學校,三讀條文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同法第2條第1項第7款,僅定義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用詞,三讀條文增訂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並且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若行為人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均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僅規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權益主張者,但未考慮到法定代理人若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較無法協助當事人進行權益主張,所以三讀條文增訂實際照顧者,以解決實務上的需求。為避免特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重複調查,學校於發現行為人疑似涉校園性別事件時,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的時間、樣態等,請行為人曾服務的學校進行普查,以釐清行為情節及被害學生人數,另又為利實務運作,三讀條文增訂併案調查規定。
另外,三讀條文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選擇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由主管機關受理申復,若主管機關申發現,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得逕行改核或敘明理由交回學校依法處理,並得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此外,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增訂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時,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