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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放寬銀行辦理附買回條件交易限額 修正銀行兼營債券承銷自營規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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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7 00:53: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放寬銀行辦理附買回條件交易限額 修正銀行兼營債券承銷自營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7/31)日發布金管銀外11202181261令,修正「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放寬銀行辦理附買回條件交易相關限額,同時明定生效日並廢止原規定。

金管會表示,外國銀行為管理債券風險及調度資金,係於辦理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後,與外國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背對背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基於背對背附買回條件交易於交易對手為銀行之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時,已無交易對手風險疑慮,該規定第5點第1款但書增訂銀行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債券與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附買回條件賣出者,該附買回條件賣出之債券交易餘額,免計入限額。

金管會指出,考量銀行從事背對背附買回條件交易之目的,係為集團風險控管或短期資金調度,且該等交易仍須遵循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3第2項所定與關係企業之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或有不合營業常規情事之規定。基於業者實務需求考量,及對銀行兼營債券業務計入限額範圍之一致性,該規定第7點第1款第3目新增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債券與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附買回條件賣出者,該附買回條件賣出之債券交易餘額,免計入相關限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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