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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及懲罰性賠償規定 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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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9-7 00:53: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及懲罰性賠償規定 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

立法院(7/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最重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第2項,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上限。此外,同法第12條並未針對權勢性騷擾做出規範,且僅限於執行職務時的性騷擾行為,三讀條文增訂相關定義,並將「非工作時間」納入規範範圍。另外,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若行為人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的不特定人,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

勞動部說明,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僅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三讀條文明定受僱者人數為十至二十九人,雇主就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此外,將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分為「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並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且應通知地方政府。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最重可處一百萬元罰鍰。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針對行為人具權勢地位者,且案件情節重大,新修條文增訂雇主於調查期間,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的懲罰性賠償損害額為三到五倍,若為利用權勢的人,懲罰性賠償損害額為一到三倍。此外現行法第32條關於申訴制度的規範並不明確,三讀條文增訂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等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申訴期限的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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