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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 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國稅局(9/12)日表示,營利事業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的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的公司,在列報第三地區公司的投資收益時,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的投資收益部分,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獲配第三地區投資設立的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的公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的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臺灣公司經由其投資德開曼群島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大陸公司,大陸公司的盈餘新臺幣三百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年間全部分派予開曼群島公司,已在大陸地區繳納百分之十股利所得稅三十萬元,開曼群島公司同年再將該獲配的投資收益全額分派予臺灣公司,在開曼群島無繳納稅額。
若臺灣公司一百一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一百萬元,其中包含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負兩百萬元,應納稅額為零元,以及第三地區開曼群島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三百萬元,應納稅額為三十萬元。則臺灣公司實際繳納的第三地區及大陸地區的稅額為三十萬元。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負兩百萬元加第三地區開曼群島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三百萬元等於一百萬元,再乘稅率百分之二十等於二十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二十萬元限額,故臺灣公司得依相關規定備妥文件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為二十萬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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