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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COVID-19 確診員工請假期間薪資 雇主報稅得加倍減除
財政部於日前針對雇主給付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請假期間的薪資,作出財政部112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得就超過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就該超過部分金額的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員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如不符合請防疫隔離假資格,而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則按員工請假的假別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給薪或不支薪,即與防疫隔離假一律「不支薪」的性質不同。而員工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的隔離治療,是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的應變處置指示,基於員工因隔離治療請假是防疫政策的需要,為使雇主給付確診員工及隔離員工薪資的租稅待遇一致,故核釋雇主給付確診員工隔離治療請假期間的薪資超過規定標準或勞雇約定部分,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雇主給付員工上述薪資支出所屬年度已辦理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未及提出申請,於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者,得於今(一百十二)年底以前,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如隔離治療通知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適用,至於未屆申報期限的案件,則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將不予受理。
財政部最後提醒,今年三月二十日起指揮中心已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的定義,確診輕症免通報且免隔離,改為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需強制隔離,雇主給付確診員工自主健康管理請假期間的薪資,可依法列報薪資費用,但不適用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此外,該條例施行期間至今年六月底,七月一日以後雇主給付員工薪資均不得適用該項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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