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308|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納稅義務人戶籍遷出重購房屋 倘房屋仍自住免追繳原退還稅額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3-10-24 00:55: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納稅義務人戶籍遷出重購房屋 倘房屋仍自住免追繳原退還稅額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如有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納稅義務人提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審核屬實,仍可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

國稅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重購之新房地於五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抵繳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七日出售一零八年度取得之房屋及坐落基地,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新台幣七十六萬餘元;嗣後於一百十一年四月六日重購新房地,並將戶籍遷入及居住,申請重購自住房地而經核准退還稅額;而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因未成年兒子就學關係,隨同兒子遷入學區,又因郭小姐係單親媽媽,致該重購房屋無人設立戶籍。經查明,郭小姐之未成年兒子就讀於入學資格受總量管制學校,需於學區設有戶籍,郭小姐實際仍與孩子居住於該重購房屋,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免追繳原退還稅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發表的文章內容豐富,無私分享造福眾人,像極了愛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19 04:57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