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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戶籍遷出重購房屋 倘房屋仍自住免追繳原退還稅額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如有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納稅義務人提出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審核屬實,仍可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
國稅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經核准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退還或扣抵稅額,重購之新房地於五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抵繳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七日出售一零八年度取得之房屋及坐落基地,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新台幣七十六萬餘元;嗣後於一百十一年四月六日重購新房地,並將戶籍遷入及居住,申請重購自住房地而經核准退還稅額;而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因未成年兒子就學關係,隨同兒子遷入學區,又因郭小姐係單親媽媽,致該重購房屋無人設立戶籍。經查明,郭小姐之未成年兒子就讀於入學資格受總量管制學校,需於學區設有戶籍,郭小姐實際仍與孩子居住於該重購房屋,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得免追繳原退還稅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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