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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運動票券黃牛行為 違者最高可處 3 年有期徒刑或 300 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日前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的黃牛行為,將處以票面金額十至五十倍的罰緩。
行政院表示,近年來國內運動賽事或活動蓬勃發展,但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並未針對黃牛票問題做出有效的規範。為促進運動賽事或活動觀賞人口提升的效益,健全運動產業發展,將透過修法解決困擾運動產業及消費者的黃牛票問題,遏止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運動產業票券轉售而獲取暴利的行為。
行政院指出,草案第24條之1第2項,針對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的情況,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十至五十倍的罰緩。同條第3項就蒐集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等不正方式大量取得票券此類行為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以遏阻加價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的行為,草案第24條之1第4項規定,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予以保密,同時也建立檢舉獎勵制度,提高檢舉誘因,並授權訂定辦法完備相關程序及措施,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規事實,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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