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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直播主賣水晶漏報千萬銷售額 財政部: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罰鍰逾 300 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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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0-26 00:10:4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直播主賣水晶漏報千萬銷售額 財政部: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處罰鍰逾 300 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在網路上銷售水晶手飾的直播主漏報銷售額共四千多萬元,除了補徵營業稅額兩百多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一百多萬元,提醒民眾直播銷售應注意營業稅問題,否則將依法重罰。

國稅局表示,因應科技多元發展,任何人只需用一支手機,就可向全世界傳播即時影音訊息,透過直播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成為最具有潛力的銷售模式,直播主為了吸引民眾關注,會融合唱歌、跳舞或遊戲,與民眾做最佳的雙向互動,因為隨時隨地即可進行銷售,加上完整的金物流,使這種低成本的直播銷售模式愈來愈受大家歡迎。

國稅局指出,有位擁有數萬名粉絲的直播主,不但設有實體店面展示水晶手飾相關產品,也有在臉書直播銷售,近期被查獲於一年間短漏報銷售額共四千多萬元,除了補徵營業稅額兩百多萬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一百多萬元。

國稅局提醒,近年直播銷售盛行,直播主應自行檢視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若無實體店面,當月銷售貨物達新台幣八萬元,或銷售勞務達四萬元者,即應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另設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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