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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 得申請容積移轉及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行政院日前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修正草案」,增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的土地可為容積移轉,並修正擴大免徵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房屋稅與地價稅的適用範圍。
行政院表示,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規定第三人持有土地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成歷史建築,將會限制該土地原得行使的權利,屬國家所致使人民財產權受有損害,國家應予相當補償其個人特別犧牲,但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並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補償,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且文化部應於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前修正相關法律規範。
文化部表示,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草案第41條第1項擴大容積移轉的適用範圍及於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並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及權責分工,同條第5項明定由文化部規定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相關事項的辦法,其他獎勵措施的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文化部進一步表示,為利公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使其活化再利用方式多元、創新,提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有人的保存意願,草案第99條第1項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對象範圍,並刪除「私有」等文字,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公有的文化資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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