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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 族人不用改姓也能取得身分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除族人不用改姓也能取得身分外,也放寬收養關係存續中及曾拋棄身分,都能取得或回復身分等規定。對此,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未來取得原住民身分,可以有更客觀且一致性的認定標準。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就曾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第8條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應於判決宣示日起兩年內修正。此次原住民族委員會依照判決意旨,重新檢討原住民身分取得方式,使族人不用改姓也能取得身分,並放寬收養關係存續中及曾拋棄身分者,都能取得或回復身分等規定,以促進原住民身分權益保障。
草案第3條第1項第2款就規定父或母為原住民,且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草案第4條第1項第2款對於非原住民被原住民雙親共同收養,要申請成為原住民,也有類似的規定,就是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的姓。
原住民有草案第5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就會喪失原住民身分,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一次為限。而在原住民身分的取得程序部分,草案第6條第1項規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得申請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1059條第1項、第4項、第1078條第1項、第2項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此外,草案第9條也規定,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的民族別相關聯。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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