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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通過
行政院於日前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明訂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五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三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三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以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並保障國人居住環境安全。
行政院指出,危老重建的推動,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現行條文並未像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訂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當計畫範圍內,若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的情況,公有財產受限於財產管理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的推動時程。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為進一步落實加速重建,有必要明定公有財產應參與重建,並排除相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限制,以達活化公有資產,加速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並提升國人居住環境安全。因此草案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公有財產除另有合理的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的情形外,應參與重建,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定的限制。
此外,公有財產採協議合建時,草案第5條之1第2項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公有財產價值及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評定市價後,由各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逕行協議其重建分配價值比率等機制,以加速辦理期程並保留其彈性。若採標售方式時,如無法定優先承購者,起造人得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購。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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