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5-6-24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368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50037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配合農田水利政策改依農水法辦理 水利法草案刪除相關規定統一事權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有關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及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等事項,均由農田水利法之主管機關辦理,並為兼顧河防安全保護、公益需求及實務執行。
經濟部表示,配合農田水利政策改由農田水利署依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4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執行推動,水利法第12條及第63條之1至第63條之4,有關農田水利會組織、灌溉事業之興辦及其設施範圍之管制規定,草案予以刪除。又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禁止行為及相關罰則,農水法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27條、第29條及第30條已有明文規定,草案刪除違反灌溉事業設施範圍管制行為應廢止核准、處罰及沒入之規定。
水利法第91條之2第1項第9款規定,倘使用行為經查獲有未依許可內容或範圍使用情形時,及應廢止許可。惟實務上部分許可案件,一旦廢止許可,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恐影響公共建設之進行或無法及時供應民眾日常需求而危害公益甚鉅,草案第91條之2第2項增訂,主管機關得衡酌於未影響水庫、通洪、排水安全前提下,不予廢止許可,並限期令使用人就其未依許可內容或範圍使用情形改善。同時草案第93條之5第2項增訂,有水利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之情形,行為人所使用之設施、機具、機件、工具,主管機關亦得沒入。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