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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 AMC 得辦理都更危老案相關不動產業務 金管會修正營運原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放寬金控公司或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AMC)的業務項目,新增AMC可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的諮詢、管理顧問服務,以配合都更及危險老舊房屋重建政策,同時強化金控公司及銀行對所屬AMC的管理,確保AMC經營風險不外溢至金控集團旗下其他子公司或母公司。
金管會表示,為了配合都更及危險老舊房屋重建的政策,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第2點第4款新增AMC可接受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的諮詢、管理顧問服務,讓AMC無須擔任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案的實施者或起造人,也可接受委託提供相關服務,協助該等案件的推動。並新增AMC可於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中擔任「與實施者協議出資之人」,以協助加速完成公辦都市更新案件。
考量現行已規定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購置不動產合計總額以淨值七倍為限,已可有效管控暴險部位,故此次修法亦放寬AMC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核定前所墊付款項,比照銀行業規定,免與其金控公司的銀行子公司或母行同類案件併計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限額控管,以增加AMC業務承作的彈性。但AMC應追蹤墊付資金的實際用途,如發現資金用途未符墊付費用項目或都市更新計畫最終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則仍應併計限額控管。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除了放寬涉及都更及危險老舊房屋重建業務的相關規範,還有另一重點為強化金控公司(銀行)對AMC的管理及AMC辦理本原則相關業務的內部控制。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第3點即明定,金控公司(銀行)應依照自身集團性質,訂定對AMC風險管理指標及限額,並應每半年檢視AMC營運狀況及業務發展情形。且AMC內部控制制度應明定不動產取得、處分、出租、鑑價的作業程序、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協議出資的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機制等事項,以確保AMC財業務健全經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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