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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估算隔年勞工退休金並一次提撥差額 憲法法庭:不違憲
憲法法庭(10/27)日針對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案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認為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有關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並於次年度一次提撥補足其差額的規定不違憲,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查得某家公司預估於民國一○五年度有三十四名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的退休條件,而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不足給付勞工的退休金,卻未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差額,乃依法處以罰鍰,並公佈公司及負責人姓名。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又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因審理此上訴事件,認應適用的規定不符憲法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式,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表示,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命雇主一次提撥補足經估算的退休金差額,既具有即時預防的效益,且所要求預估補足的金額範圍又不至過於廣泛,並有得認列為提撥年度的事業單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費用、收益保證及暫停提撥等的配套措施,暨雇主就初次提撥退休金差額具一年準備時間,以適度衡平雇主權益,故手段尚在合理範圍,而與所欲達成強化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的正當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未如同法第55條第3項前段,為類如「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的彈性措施規定,是因二者各有其立法時空背景下欲因應的法制問題,致課予雇主不同義務,以及採取不同履行義務方式及相應配套或緩和措施,尚無可相提並論性,故不生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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