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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上下客貨違規臨停及騎樓停車違規計點規定 符合職業駕駛人的工作需求
交通部日前會銜內政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調整上下客貨違規臨時停車及騎樓停車均需併記違規點數的規定,以符合職業駕駛人的工作需求。
交通部表示,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增加民眾可檢舉項目,關於上下客貨違規臨時停車及騎樓停車均需併記違規點數一點,一年累計十二點就要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的規定,因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及騎樓停車案件造成該等違規案件數量暴增,且已影響職業駕駛人的工作與生計。交通部廣納各界意見並與相關單位討論檢討後,修正相關規定。
內政部指出,目前都會地區常見整段劃設紅線情形,臨時停車空間供給確有不足,使計程車、貨運司機、一般民眾常找不到合適地點上下客貨。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第2條的規定已造成職業駕駛人的諸多不便。各地方政府已開始討論設置黃線或專用車格,於在未劃設完成前,因上下客貨致於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臨時停車者,將不予記點。但仍需依新修條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13目的規定,處新台幣三百至六百元的罰款。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騎樓停車納入民眾可檢舉項目後實務常見整條道路因有騎樓停車,車主頻繁被檢舉的狀況。考量地方政府整頓騎樓、規劃停車地點尚需配套及時間,在政府尚未完成配套措施前,依新修條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14目規定,於騎樓處所違規停車,但有留下行人空間,就不予記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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