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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小貨車變身行動餐車 財政部:屬產製行為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11/30)日表示,由於行動餐車創業,成本低、免店租及高機動性,常有買入小貨車後再交由協力廠商改裝、加裝車身或設備的情形,此種改加裝的行為,屬於貨物稅條例第1條、第2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條規定的「產製」行為,應課徵貨物稅。
所稱產製,依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條規定,指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的一切行為,包括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加裝及其他類似的行為。財政部指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的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但符合得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的廠商,如廠商在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新領牌照前改(加)裝車身或設備,需按改(加)裝設備後的整車價格課徵貨物稅。此外,領牌日次日起一年內改(加)裝,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者,就需課徵貨物稅。如果是依法令強制規定後改裝、領牌後超過一年或改加裝價格低於一萬五千元,都不需加徵貨物稅。
財政部呼籲,汽車修理廠及加裝設備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應補徵貨物稅情事,發現未依規定報繳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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