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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異見 協商溝通 和諧良方
伊斯蘭信仰教導我們,在做出任何涉及他人或公共事務的決定之前,我們務必要與他人進行商討,如古蘭經所言:
“他們的事務,是由協商而決定的。”【42:38】
在這節經文中,真主明確告訴我們,對於穆斯林而言,不論是個人還是集體的事務,都必須嚴格奉行開放的民主協商制度,堅決杜絕獨裁專制。
既然有協商,那我們就要直面任何可能出現的意見分歧甚至爭端。然而,真主也告誡我們,縱然有分歧,我們也要“應當以最優秀的態度與人辯論”【16:125】
宣揚正教,是眾先知的使命,也是所有穆斯林的職責。但宣教者必須首先具備教門所要求的素質——信仰素質、知識素質、道德素質。伊瑪目拜達威說,這節經文指出了對三種人採用的三種不同的宣教方法。第一種方法——智慧,針對追求真理的較高層次的人;第二種方法——善勸,適宜普通人;而第三種方法——辯論,則適用於固執之人。經文中的“最好的方式與人辯論”無疑指辯論者友好、平和的心態和方式。正如安拉對穆薩和哈倫說的:“你倆對他說話要溫和,或許他會記取教誨或者有所畏懼。”【20:44】
這節經文教導我們,無論如何,我們都要和言相勸,或許對方能聽取教誨或萌動畏主之心,採取柔和的規勸方式,或許適應對方一貫心高氣傲、居高臨下的心理特點,以暴制暴無疑是要失敗的。不論是在宣教中還是日常生活中,穆斯林始終應該採取溫和與智慧的方式。
真主還說:
“你不能引導你所喜愛的人,但安拉卻要引導他所意欲的人,他知道誰是遵循正道者。”【28:56】
“引導他們,不是你的責任,但安拉要引導他所意欲的人。”【2:272】
派遣穆聖(願主福安之),是安拉對全人類的慈憫。出於對全人類的關懷,穆聖(願主福安之)非常希望能讓所有人都信奉伊斯蘭而獲得今後兩世的幸福。但安拉告訴他:真正的引導權並不在他手中,而是由安拉掌握。因為安拉已賦予人分辨善惡真偽的理性,他知道誰願意接受引導並應該享受引導,誰無此福份。穆聖(願主福安之)的責任只在於明白地將正教傳達給人類。這裡實際在宣導一種理性自由。安拉要人們在沒有任何強制的情況下自己選擇信仰和人生方向,因為他們都平等地被賦予理智。派使者,降經典的作用在於傳警告,報喜訊,不給他們將來的託辭留有餘地。
我們與人辯論時務必要做到有理有據,也要做到合情合理,不論引用何種論據,我們務必要保證它們不會與古蘭經與聖訓產生任何抵觸。
伊斯蘭教導我們,夫妻之間也需要不斷協商。我們認為,夫妻協商議事的意義尤為重大,和睦的家庭,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同時,父母親也要不斷鼓勵並訓練子女學會抒發己見,讓他們學會明辨是非。須知,抒發己見不僅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道德義務。在這樣一個崇尚自由的時代,我們每個人之間自然會產生諸多分歧,我們要做的,就是以最合理的方式去求同存異,而非無視或抑制分歧的存在。
縱觀伊斯蘭的歷史,穆斯林內部曾經產生各類分歧,縱然是在人人嚮往的穆聖(願主福安之)時期,穆斯林群體也在分歧中不斷前進。每當人們在穆聖(願主福安之)面前產生分歧,穆聖(願主福安之)在作出決斷之前也會聆聽不同的意見。
穆聖(願主福安之)歸真後,穆斯林群體即刻集體協商討論了後繼者的問題,這一問題也引發了大規模分歧,從個人分歧,到群體性分歧,新生的穆斯林群體似乎在那一刻危在旦夕。不論是遷士還是輔士,每個人似乎都堅信新領袖應當來自他們的群體。這也是“政治派別”在伊斯蘭歷史上的首次出現。就一個集體而言,不同派別的存在,其實也可以更好地集思廣益。
早期哈里發們曾經面對不同程度的反對,有些來自於個人,有些來自某個群體,其反對方式也不盡相同,有些是通過和平方式,有些,則充滿暴力。
當伊斯蘭史上第一任正統哈里發艾布•拜克爾決定武力打擊那些拒絕繳納天課的部落時,他遭遇了大量反對,其中就包括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哈里發艾布•拜克爾堅信,拒絕繳納天課就是拒絕接受伊斯蘭信仰,就是在挑戰伊斯蘭新生政權的權威。
艾布•拜克爾歸真後,歐麥爾就任哈里發。歐麥爾在處理日常事物時,也會面對不同聖門弟子們的反對,人們總是會表達不同的意見,對此,哈里發歐麥爾就充分利用“協商制度”(shura),竭盡全力以集體的力量去求同存異。當歐麥爾決定向新加入伊斯蘭的信徒徵收土地稅(哈拉吉,kharaj)時,聖門弟子們也表示強烈反反對,反對者認為,除天課外,領導者不應再徵收其他雜稅。歐麥爾不得不在十位仲裁者面前進行論述,力圖說服他們同意這一決定。
第三任哈里發奧斯曼也曾遭到不少傑出聖門弟子們的反對。他指出,穆斯林群體應當收集一本經過考證的完整古蘭經,然後銷毀其餘不能被證實其權威性、原始性的版本,從而做到保護古蘭經不受篡改,也避免書寫或誦讀錯誤的出現。對此,著名聖門弟子伊本•馬斯伍德就提出了異議。
作為奧斯曼的繼任者,第四任哈里發、穆聖(願主福安之)的堂弟阿裡也曾面對來自不同層面的反對。當他和穆阿維葉因哈里發人選問題產生分歧甚至爆發軍事衝突時,穆阿維葉命令士兵把古蘭經挑在槍尖上,要求阿裡接受安拉的裁決。阿裡無奈地接受了這一要求,而裁決結果是“雙方均放棄哈里發職位”。部分支持者要求他接受該裁決,而部分人則公開表示反對,最終導致了穆斯林群體的分裂,後者,就是歷史上的哈瓦利吉派。
哈里發阿里在清真寺演講時,哈瓦利吉派打斷了他,聲稱“除了真主,再無裁決者”。哈里發阿里承認他們所言不假,但他也指出這些人目的不純,他同時表示自己不會打壓這些人,不論他們如何反對自己,他都不會禁止他們參加清真寺集體活動,他們可以自由參與公共事物,他們依舊可以領取公共津貼,他們的財產不會受到任何侵害……這是伊斯蘭史上對於敵對者人權的最早闡述,可令人心痛的是,就是從這群人中,走出了一個尤為極端的叛亂分子,他在哈里發前往清真寺的途中殺害了他。
雖然古蘭經明確指出協商制是伊斯蘭公共事務的一大基本原則,然而,鑒於早期阿拉伯穆斯林依舊保留著很多部落習俗及傳統,這一制度的具體實施其實也充滿挑戰。因此,很多情況下,公共事務的決斷,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統治者的個人意願,以及民眾的積極配合。久而久之,隨著哈里發制度被君王制度所替代,早期的協商制就與民眾漸行漸遠,民眾表達不同的意見與觀點也變得愈發有風險。
簡而言之,民眾可以自由探討、可以自由表達異見的領域,只剩下信仰層面及教法方面。哈瓦利吉派的異見導致了數次暴力衝突,誠然,叛亂分子並沒有長存,可是,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似乎也變得無足輕重。直至十八世紀九十年代,隨著一批近代伊斯蘭學者及伊斯蘭民族解放運動的興起,人們才逐漸尋回了逝去的權利與自由。
我們必須承認,異見與不同是構建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元素。當我們可以自由且平等地表達異見與分歧時,多元、和諧的社會才會變得無限可能。
(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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