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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子法 3 月 1 日上路 無故交付人頭帳戶將受至少 5 年處分
法務部日前表示,「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於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受裁處告誡的行為人,帳戶功能將受影響至少五年,其已開立或新開立的帳戶,自告誡當日起五年內,銀行可視情節輕重,施予暫停、限制、逕予關閉等程度不一處分,大大限制帳戶使用功能,根除詐團收購人頭帳戶的動機。
法務部指出,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罪施行後,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賣帳戶、一行為交付三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五年以內再犯者,科以刑責。從此再無任何人頭帳戶不受法律規範。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而受告誡的行為人,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其已開立或新開立之帳戶自告誡當日起五年內,銀行可視情節輕重,施予暫停、限制、逕予關閉等程度不一處分。對於人頭帳戶行為人,同辦法第6條規定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一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三萬元。且同辦法第7條規定,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法務部最後表示,人頭帳戶行為人若獲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也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二十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二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二十萬元。此外,相關金融機關在查證人頭帳戶期間,同辦法第9條規定,得先暫停其帳戶功能,若五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五年。該部認為,這些帳戶限制將造成行為人金融交易活動的不便,以強力暫停、限制或關閉帳戶措施,全面杜絕人頭帳戶亂象,藉此重啟金融秩序新氣象。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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