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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投資創新研發支出 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稅局(3/20)日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第6項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一百十二年度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若逾期按同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則不得再申請;同時按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另應於辦理一百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抵減辦法申請投資抵減者,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經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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