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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競選時贈送豬頭及傷殘豬隻涉賄選 不具市場價值民事二審改判當選有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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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4-4 00:45: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競選時贈送豬頭及傷殘豬隻涉賄選 不具市場價值民事二審改判當選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針對一起當選無效案作出判決,認為候選人在競選期間,將豬頭及斃病豬隻贈送他人,不具有市場價值,與選民沒有對價關係,因此將原判決廢棄,駁回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等同當選有效確定;至於刑事訴訟部分目前仍在審理中。

在競選鎮長期間,有候選人遭指控贈送部落耆老豬頭及斃病豬隻,被地檢署認定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的行為。但該鎮長當選人則表示他養豬已養了四十年,長年來都會把腳受傷、體重不足等無出售經濟價值的傷殘豬隻送給有需要的人,並非選舉期間才送。且豬頭殘料及腳受傷的豬有細菌感染疑慮須淘汰銷毀,皆屬無價值,因此長年來都會詢問各界民眾需求而免費提供,且此次是經人詢問後被動給予,非主動分送。然而一審仍遭判五年有期徒刑,民事方面也依同法第120條判決當選無效,鎮長之位遭到停職。

花蓮高分院指出,斃病豬隻並非一般人樂於收取之物,以此物贈送他人,是否足以改變他人投票意向,顯屬有疑。且候選人贈與重量未達規格的斃病豬隻,與市場上一般豬肉價值顯然有別,無從以市售豬肉價格計算斃病豬隻的價值。此外,候選人多年來將傷殘、瘦弱、生長緩慢的豬隻送給有需求之人,以避免該等豬隻成為疫病破口,並可節省其原本處理風險豬隻的費用。而此次競選期間所贈送的斃病豬隻,為原有風險豬隻的處理模式,與往年相較並無特別異常之處。

花蓮高分院最後表示,候選人贈送斃病豬隻予需要的人,是其經營牧場長年做法,除為惜物不浪費並可節省處理風險豬隻費用。況且,其他養豬場也會將腳受傷無法正常生長的豬隻贈送他人,候選人應無將斃病豬隻作為買票賄賂之用,屬不帶有選舉目的的常態性作為,非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賄選行為,因此廢棄原判決,將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駁回。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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