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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調整中小學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 教育部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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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1 00:11: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調整中小學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 教育部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教育部(4/24)日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的次數,並增訂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可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教育部表示,考量學習評量的發放應提供法定代理人知悉,新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將「家長」修正為「法定代理人」。為因應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使學校因受損或多數學生受災;或學生遭逢因事故而發生傷病等重大變故,而使學生無法以實體面授方式正常上課,新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6條增訂學校可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並維護師生健康。

教育部指出,第一學習階段應著重生活習慣與品德培養,協助學生在生活與實作中主動學習,應藉由多元評量,透過體驗實作、遊戲參與考察學生階段性學習成效,降低紙筆測驗次數的實施增進孩子學習自信及成長,因此新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小低年級每學期紙筆測驗次數的上限為兩次,中、高年級的上限則為三次。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考量國民中小學學生請假,係由主管機關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新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3條修正出席率扣減假別,增列主管機關規範的彈性。此外,新修條文第15條明定學校應協助學生報名教育會考事宜,避免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絕學生參加。若學校辦理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違反本辦法規定,則依新修條文第18條的規定處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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