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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原住民民代助理補助費與為民服務費 三讀通過條例
立法院(6/4)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案,修正議員聘用助理制度、調增地方民代助理補助費與為民服務費,在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充實地方民代與村里長的實務需要。
內政部說明,修正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為每月二十四萬元及八萬元,本次修法將總額增加至每月三十二萬元及十六萬元。並再外加助理補助費總額百分之二十補助議員支應助理加班費、資遣費等費用。同時要求議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避免詐領費用發生。為增加議員聘用助理彈性及兼顧議員問政品質,修正前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為六人至八人,修改為至少六人,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修改為至少兩人。同步並放寬議員可聘日薪制助理,但每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助理補助費總額的四分之一。
內政部表示,修正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各地方民意機關可編列為民服務費預算,本次修法調高地方民意代表為民服務費,直轄市議員從現行兩萬元調高至四萬元、縣市議員從九千元調高至兩萬元、鄉、鎮、市民代表從三千調高至五千元。為降低與六都議員的制度差異,同時修正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的研究費參照標準納入主管加給。
內政部指出,考量村里長全年在第一線執行各級政府交辦任務,修法增訂於春節期間加發村里長一點五個月的事務補助費,針對任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的村里長,亦增訂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內政部也將研訂該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此外,現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未考量到原住民議員及原住民族地區的村里長服務轄區範圍較廣、交通不便,以及所服務的原住民散居等情況,本次修法增訂原住民議員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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