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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時虛偽陳述 最高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6/24)日增訂藐視國會罪,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按司法院釋字第325號及第585號解釋,立法院有資訊調查權,應透過完備之聽證、調查程序,據以輔助立法院各項憲政權力之行使與憲政功能之發揮。為保障立法委員質詢權之行使,刑法第二編分則增訂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章,並新增刑法第141條之1,明定受立法院通知出席聽證、調查程序者,對立法院為虛偽陳述之構成要件行為,並課以適當處罰。
同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增修了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將文件調閱納入調查權的行使範圍。並增訂聽證權專章,針對行使調查權或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所需,可舉行聽證會,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也可舉行聽證會。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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