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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如何訂立有效的遺囑?
銳傳媒/特別報導
2024.07.19 08:00
文/吳任偉(律師)
案例
阿發創業有成,與妻子小慧育有一男二女,也均已成年、各自成家立業;阿發因常年積勞,健康早已亮起紅燈。基於財富傳承與照顧遺族,阿發希望能藉由「遺囑」的方式,提早規劃與安排自己的家業。請問:阿發想要訂立遺囑,法律上有哪幾種方式可以選擇?實務上常見遺囑爭議為何?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以避免日後糾紛?
解析
一、五種法定方式
依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有行為能力者,就可立遺囑。而《民法》第1189條另規定,遺囑只能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等五種法定方式進行,並各有其要件: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應自書遺囑全文。
2.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3.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實務上認為,倘若沒有依照法定方式增刪塗改,「應視為無變更,而保持效力,尤其在增減塗改字句並不足以造成遺囑文義之變更,或造成無法辨識遺囑內容時,如拘泥於條文規定之文義,而謂遺囑歸於無效,反而有違該條文之立法原意」(註1)。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3.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2.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述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實務上常見遺囑爭議與相關注意事項
(一)法律上對「遺囑見證人」資格,有特別的規範限制:
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或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均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否則遺囑無效(註2)。
2.前述「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於受遺贈人的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其養父母而言,不包含其本生父母(註3)。
(二)指定遺囑執行人,並約明報酬:
1.立遺囑人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其代理執行所有相關事宜,包括:繳納稅捐、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2.如係「遺囑信託」,係由遺囑執行人將要交付信託之遺產交付信託,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等。建議指定值得信賴且具專業背景的人選來擔任遺囑執行人,例如信賴的親友或財務顧問、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遺囑信託」的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之。如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126條參照);如受託人同時為遺囑執行人者,則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兼受託人單獨申請信託登記(註4)。
3.約明遺囑執行人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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