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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明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標準 訂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衛生福利部(7/1)日訂定「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以落實及明確定義「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相關規定。
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7條第2項規定,衛福部召開營養諮詢會,應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故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明,應採行公開徵集、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等適當公民參與機制,以蒐集人民及社會需求。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第3條則指出,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14條、第19條至第22條規定,所稱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之意涵與範圍,俾作為相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等於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時所依循之內容。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第23條第1項或第2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認定,按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應以傳達訊息之整體表現為綜合判斷;同條第2項並定明,傳播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認定為不實之情形,如,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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