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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評分值符合標準 適用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8 項措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7/8)日表示,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度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位於全業界七十百分位以上,且整體新契約資本貢獻達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標準者,得擇一適用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8項第1款或第2款所列措施。
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1211號令,所謂新契約資本貢獻,係指新契約自有資本貢獻對新契約銷售時風險資本之比例,並應依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訂新商品資本貢獻評估精算實務處理準則辦理。首次符合標準之人身保險業,應於金管會核定之一年適用期間起始日起七日內,就擇定適用措施函報備查,逾期視同適用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8項第2款規定,且於適用期間內不得再申請變更;非首次符合標準者,亦同。但維持前所擇定適用之措施者,無須函報備查。
人身保險業原符合標準,如於次年度未符合標準者,於原核定適用期間屆滿起六個月內應予調整國外投資部位,稽核部門應予以追蹤控管;如於六個月內仍無法改正逾限部位之調整情事,稽核部門應立即陳報金管會,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又需調整投資部位之人身保險業,如於同一年度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經核准提高國外投資額度,或同辦法第15條之2規定,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者,得逕依最新一次核准之國外投資額度辦理。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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