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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農、漁會信用部將資金轉存其他信用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不課徵營業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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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8-6 00:59: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農、漁會信用部將資金轉存其他信用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7/11)日公告台財稅字第11304582580號令,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特定資格的其他信用部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財政部75年8月21日函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規定,信用合作社及信用部將餘裕資金存放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農業行庫,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所謂「農業行庫」,依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準備金提存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是指合作金庫、臺灣土地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此外,依農業金融法第31條第4項與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全國農業金庫,限額以外的餘裕資金,可轉存符合資格條件的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

財政部表示,信用部將限額以外的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徵營業稅,但如果轉存其他信用部的話,因其他信用部非屬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準備金提存作業要點第2點第3款規定的農業行庫,所以前者信用部轉存其他信用部取得的利息收入並不適用該函免徵營業稅的規定。

財政部指出,考量信用部負有配合政府推展與執行農業政策任務,農會法第40條第2項及漁會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農漁會各類事業盈餘,除彌補虧損及提撥事業公積外,餘應分配供作農漁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等。此外,依農業部農業金融署意見,信用部餘裕資金無論轉存其他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其性質、資金用途與效益並無不同,因此,無論轉存前者或後者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都應該有一致性租稅待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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