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4-18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440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1643
- 相冊
- 1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透過保險公司及銀行送件者無需再經簽署程序 金管會修正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7/22)日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簽署制度原規範目的已可依現行相關法規規定及制度設計實踐,可比照保險公司管理,由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建立檢核及招攬管理機制,因此未來即透過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送件者無需再經簽署程序。
金管會指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多次反映簽署制度應予變革,避免流於形式,由於近年推動的相關監理措施已促保險公司與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招攬面規範趨於一致,簽署制度原規範目的已可依現行相關法規規定及制度設計實踐,可比照保險公司的管理,由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建立檢核及招攬管理機制,就透過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送件者無須再經簽署程序,新增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條之1及新增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2條之1調整簽署制度,改以強化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管理機制,以健全保險實務運作。
此外,為強化經紀人、代理人的職能並提升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的遵法效能,新修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1條、第32條及新修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1條、第32條明定經紀人、代理人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法令遵循或其他相關業務均應具備一定時數的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金管會最後表示,考量本次簽署制度調整,就透過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送件者,無須再經簽署程序,為利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做相關因應措施,新增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0條之1及新增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60條之1明定對於簽署制度所為的修正,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於今(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調整。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