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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而進行能源產品相關經營行為 最高可處 500 萬元罰鍰
經濟部(7/30)日公告「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並同步修正指定能源產品管理辦法的授權範圍。
經濟部表示,為因應現階段推動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草案第2條新增再生能源與熱能為本法所稱能源,並增訂本法所規範的能源管理事項有其他能源法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同時草案第6條修正指定能源產品管理辦法的授權範圍,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管理辦法部分業務委辦地方政府辦理之授權依據。
經濟部說明,草案第6條之1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其公開的資料種類、範圍、期間、公開方式及公開時間等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草案第19條之1將地方政府納入可執行本法有關能源用戶查核事項。此外,草案第20條規定違反經營能源業務規定的罰則,由現行加倍處罰規定修正為按次處罰。
經濟部指出,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銷售等業務者,將嚴重破壞能源市場秩序,影響供應穩定,草案第20條之1對未取得許可而進行同條第1項相關經營行為者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罰鍰,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的話,則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的罰金。為加強能源安全存量管理並使裁罰明確,能源供應事業若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備安全量存量者,草案第22條將現行「得加倍」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且將罰鍰金額提高至七十五萬元。此外,為有效嚇阻違法行為,草案第24條將違反同條各款規定的罰鍰金額,由現行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提升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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