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11-14
- 最後登錄
- 2024-11-10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47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8961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機關 新住民基本法制定
日前公布制定「新住民基本法」,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統籌規劃相關事宜,並提供新住民學習語言資源以消除隔閡,且地方政府也應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以協助新住民家庭來臺後順利接軌我國制度。
有鑑於新住民事務的面向多元,涉及移民、教育、勞動、福利等機關權責,新住民基本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的相關事宜。在新住民事務專責機關設立前,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必要時得召開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由於新住民來臺可能面臨語言、文化及生活適應問題,政府應依新住民基本法第10條辦理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相關措施,以維護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權益,且各項的服務措施,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地方政府也應依同法第11條規定,設置「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對新住民家庭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諮詢服務,以及心理與法律諮詢的資源轉介,以協助其適應生活。
為了使新住民儘早適應融入生活,新住民基本法第12條明訂政府應規劃結合相關資源及學校,積極提供新住民學習我國語言及文字的資源,以有效消除語言隔閡。另應鼓勵相關機關、團體辦理新住民就業服務,提供就業諮詢、媒合及輔導取得技術士證,促進其就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