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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的外國學生可在旅館及民宿工作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勞動部(8/26)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增訂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學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可受聘僱於合法登記的旅館及民宿工作。
勞動部說明,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新修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可受聘僱於合法登記得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勞動部指出,為配合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可受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新修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的證明文件,包含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外國人的聘僱許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每一次核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最長三年,新修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於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的聘僱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可轉換雇主或工作。此外,同法第54條將第四類外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延長為一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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