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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財政部:符合要件得適用房地自住稅率
財政部於(9/4)日表示,外國人及港澳居民取得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一定要件,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以維護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的居住權益並兼顧其房地稅合理負擔。
財政部指出,由於僅有國民才能辦理戶籍登記,在臺灣擁有居留證的外國人,可能因無法辦理戶籍登記,而不能適用房地稅的自住優惠稅率。為了維護取得臺灣居留證者的居住權益,並兼顧這些民眾的房地稅合理負擔,財政部113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11300594870號令放寬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未來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的房地符合一定要件,在房地稅繳納時,視同該房地辦完戶籍登記,可享自住用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在房屋稅方面,必須居留地址的房地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視同辦理完成戶籍登記。同時房屋要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此外,在土地稅方面,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且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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