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86|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翻拍爆紅神曲上傳社群平台 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藝術之星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4-10-10 01:07: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翻拍爆紅神曲上傳社群平台 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翻玩重拍網路爆紅神曲,通常是逕行利用他人原曲作為背景音樂,拍攝影片上傳社群平台,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侵權疑慮。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規定,音樂詞曲及其錄音,如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及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創作性,則分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翻玩重拍爆紅神曲,是利用他人原曲作為背景音樂,拍攝影片上傳社群平台,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音樂或錄音著作之「重製」,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指以錄音、錄影、攝影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亦屬之。而音樂或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按同條第10款規定,則係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翻玩重拍爆紅神曲上傳社群平台,即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27 08:33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